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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欧阳正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34号罪犯欧阳正飞,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公司法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益赫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欧阳正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5年3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9年12月22日。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0月值班不认真扣2分。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85.6分(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欧阳正飞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正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