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庄娥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娥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72民特50号申请人:庄娥头,女,195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庄娥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庄娥头称,其配偶庄廷全在“闽连渔61701”轮任水手,2017年1月7日4时许,随船在1595海区3小区起网作业时不慎落海,经多方搜救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庄廷全已无生还可能,故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庄廷全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庄廷全,男,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坑里路5号,系申请人庄娥头的配偶。庄廷全在“闽连渔61701”轮任水手,2017年1月7日4时许,随船在1595海区3小区起网作业时不慎落海,经多方搜救未果,至今下落不明。福建省连江县公安局黄岐边防派出所及连江渔港监督对上述情况予以证实,且连江渔港监督认为庄廷全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庄娥头申请宣告庄廷全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庄廷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庄廷全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庄娥头作为庄廷全的配偶申请宣告庄廷全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庄廷全因海上事故失踪,至今没有音讯,经查找及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宣告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庄廷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游蔡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