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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清江与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江,张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3民初930号原告:张清江,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海,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秀云,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凡,河北省巨鹿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清江与被告张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清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秀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清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张秀云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并按约定给付利息;2、诉讼费由张秀云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9日,张秀云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张清江借款,在张清江家中,张清江将15000元现金交给张秀云。借款后,张秀云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此,提起上述诉讼请求。张秀云辩称,张秀云未借张清江15000元。2013年经王卫忠介绍,张清江在巨鹿县××村开发蔬菜大棚种植项目,承包了张秀云丈夫建造的占地34.83亩22个大棚,涉及16户村民。2013年9月7日,为向村民支付土地租金,张秀云从张清江手中支取了15000元,在出具书面字据时,误江该字据书写成借条,导致张清江错误理解,做出了错误的诉讼。张清江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张秀云13年9月7日”。张秀云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3年7月30日土地承包协议。证明原被告在2013年7月30日建立的土地租赁关系。租赁期限为4年,每年每亩600元。原告所诉的15000元借款在承包期内。2、王卫忠的书面证言。证明原被告建立土地租赁关系是王卫忠介绍的,王卫忠是邯郸人,2013年9月7日张秀云书写的15000元借条是支付张清江支付土地租赁费所用。3、张敬春的书面证言。证明2013年9月7日张秀云代为张清江支付租金时,张秀云从张清江手里支取15000元时,张秀云给张清江出具了借条。4、张敬春出庭作证。5、领取租金名单。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7日,在张清江家中,张秀云向张清江借款15000元现金,张秀云当场向张清江出具了借据,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张秀云13年7月9日”。借款后,张秀云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截止目前,下欠张清江1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清江请求张秀云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2013年9月7日,在张清江家中,张秀云向张清江借款15000元现金,张秀云当场向张清江出具了借据,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张秀云13年9月7日”,张清江与张秀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张秀云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张清江要求张秀云给付借款本金15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张秀云辩称,该15000元系张清江支付的土地租金,张秀云在书写手续时误写成借条,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起主张。张秀云质证时认为借条上的手印不是自己的手印,张秀云虽在庭审中提出了鉴定申请,但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递交书面申请,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秀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清江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张秀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