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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山东昌裕集团中大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庆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裕集团中大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刘庆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永城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041号原告:山东昌裕集团中大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文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全,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132号。被告:永城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双桥乡双桥北街路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原告山东昌裕集团中大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庆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永城市天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昌裕集团中大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裕集团中大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山东昌裕集团中大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