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与田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田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4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街道松青路1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1016580M。法定代表人:严密,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令,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田静,男性,汉族,1970年0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香榭街66号3-21-2号,居民身份证510213197005312412。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与田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希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