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甄某、史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某,史某,史某1,史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甄某。申请执行人史某。申请执行人史某1。申请执行人史某2。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甄某、史某、史某1、史某2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