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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贵珍与赵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珍,赵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648号原告:陈贵珍,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李俊霞,郑州市中原区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鑫,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满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陈贵珍与被告赵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陈贵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陈贵珍负担。审判员  李忠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