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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树俊、张金聚等与河南英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柘城第二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俊,张金聚,河南英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柘城第二分公司,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柘城县联建混泥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53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树俊,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张金聚,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英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柘城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长江新城曹庄村,组织机构代码:09930508-1。法定代表人:曹进华,系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学军,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顺河乡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5963400-4。法定代表人:王文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学军,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柘城县联建混泥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柘城县谷水路,组织机构代码:76168228-8。法定代表人:付洪山,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书行,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反诉被告)刘树俊、张金聚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英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柘城第二分公司、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柘城县联建混泥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明,根据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民终1738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事实可以看出,本案二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所欠519462.71元工程质保金。本院认为,原告刘树俊、张金聚诉被告河南英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柘城第二分公司、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柘城县联建混泥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为此,被告河南英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柘城第二分公司、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无权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树俊、张金聚的起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英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柘城第二分公司、河南诚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8995元退还原告,反诉费8800元退还被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国富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刘美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于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