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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姚秀芳、翟玉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秀芳,翟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2号申请执行人姚秀芳,女,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翟玉霞,女,汉族,1972年5月6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姚秀芳与翟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姚秀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项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681民初4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东祥审判员  孙印领审判员  韩东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