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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张根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张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荷花池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9059718K。主要负责人:程新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饶飞,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勇行,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根元,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根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根元存款8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学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