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原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293号罪犯原冰,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6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原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原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原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原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原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七年一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70分,兑现表扬六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考核期内个人账户入账较高,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原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原冰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原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