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连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326号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慧菊,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于连国,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联系电话1883144****焦俊清,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联系电话1883144****刘平江,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联系电话1883144****韩少成,男,1967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联系电话1883144****刘岩松,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联系电话1883144****李宁,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刘瑾,女,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于连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17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178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