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万耀、秦秋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耀,秦秋喜,石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万耀,男,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秦秋喜,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石小芳,女,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万耀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秦秋喜、石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420元及利息、诉讼费3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石小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6400元,其中申请执行标的本金5420元及利息900元、诉讼费30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王万耀在领取申请执行标的总共6350元后,表示愿意放弃其余的利息,并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万耀在领取6350元后,自愿放弃其余的利息,并申请结案。因此,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桂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