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蔡鹏飞与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鹏飞,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3行初88号原告蔡鹏飞,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路舜惟,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令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伟忠,局长。原告蔡鹏飞诉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鹏飞诉称,原告于1957年3月22日出生。2017年1月原告到被告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身份证年龄与档案所记载年龄不符,原告须提交人口卡,原告名提供人口卡后,被告工作人员答复人口卡无效,原告须以档案登记的年龄办理退休,无法按照身份证年龄办理退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之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现原告持有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年龄是1957年3月22日出生,于2017年3月22日年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原告按照实际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与法律相悖,望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被告未依法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更正原告档案年龄并按照原告身份证年龄办理相关退休手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及第八条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根据济南市相关规定,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是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负责退休职工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应当由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本案中,原告所诉事项不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被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可以向有法定职责的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原告蔡鹏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迟 忱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