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李锦友、王丽、陈远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李锦友,王丽,陈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住所地西乡县。代表人:魏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锦友,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陈远波,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锦友、王丽、陈远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锦友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及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的利息8894.78元(之后利息利随本清),由被执行人王丽、陈远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锦友、王丽、陈远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483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锦友、王丽、陈远波的银行存款、收入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