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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1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时海昌与时永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海昌,时永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226-1号申请执行人时海昌,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时永奇,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于2017年5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时永奇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侧491号党校独院2号(土地证号:新土国用(2004)第200**号)土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时永奇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侧491号党校独院2号(土地证号:新土国用(2004)第200**号)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瑞甫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