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小三与付维利、刘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三,付维利,刘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533号原告:李小三,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裕,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刚,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维利,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刘晓明,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原告李小三诉被告付维利、刘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小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李小三撤诉。案件受理费6268元,减半收取3134元,由原告李小三负担。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