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烽与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烽,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文书名称}(2017)内0105民初2776号原告:张烽,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乌云塔娜、伊特格乐,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啸钧,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烽诉被告内蒙古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烽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