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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财保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赵顺清与葛艺兰、鲁成华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顺清,葛乙兰,鲁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财保15号之一申请人:赵顺清,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葛乙兰,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纳西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鲁成华,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赵顺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葛乙兰、鲁成华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仁和支行账号为77223200017875096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顺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赵顺清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仁和支行账号为77223200017875096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