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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和忠租赁站与崇州市广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和忠租赁站,崇州市广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414号原告:都江堰市和忠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玉堂镇。经营者:高明忠。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龙萍,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瑶,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州市广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表人:舒洪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和忠租赁站与被告崇州市广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江堰市和忠租赁站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和忠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和忠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1571元,由原告都江堰市和忠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刘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