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萝北县凤翔镇兴隆玉米收割机配件商店与孙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421执272号 萝北县凤翔镇兴隆玉米收割机配件商店,住萝北县凤翔镇。 孙德宝,男性,住萝北县团结镇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萝北县凤翔镇兴隆玉米收割机配件商店与孙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421民初1015号萝北县凤翔镇兴隆玉米收割机配件商店与孙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克文 审判员 陆 勇 审判员 陈燕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