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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38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晓征,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亮,系被执行人孙某某之兄。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2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依法恢复该案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26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申请执行人孙某自愿与被执行人孙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孙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孙某案款39万元;二、本案执行费及诉讼费由申请执行人孙某承担;三、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孙某支付20万元人民币;四、剩余19万元由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孙某支付9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孙某支付10万元;五、若被执行人孙某某未按上述方案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孙某有权按原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标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孙某支付案款20万元,申请执行人孙某将相应执行费2900元交付本院。因剩余案款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申请执行人孙某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恢389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恢389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