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魏德军申请执行田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德军,田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35号申请执行人魏德军,男,汉族,1956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巡场镇。被执行人田武,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珙县巡场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1289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魏德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逐月扣留被执行人田武在宜宾市国税局除基本生活费1000元以外的所有工资收入和福利(包括目标考核奖、补发工资、各类津补贴及补发各类津补贴和相关工资外收入等),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的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