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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陕西景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景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7行初31号原告陕西景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心广场北侧(景玉商务酒店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琛,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苏洁,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山街。法定代表人郑清春,系区长。委托代理人栗永喆,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建恒,系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景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陕西景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原告已与相关行政机关在庭外协调成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景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景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景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25元予以退还,由原告陕西景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据至本院领取。审 判 长  刘 霖代理审判员  刘正中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井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