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元媛与黄远灏、黄国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媛,黄远灏,黄国伟,姚梅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4122号原告:周元媛。委托代理人:高珏敏,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远灏。被告:黄国伟。被告:姚梅芬。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昏,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元媛诉被告黄远灏、被告黄国伟、被告姚梅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屠朝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文琪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