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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县茶塘新型建材厂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县茶塘新型建材厂,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31号原告:长沙县茶塘新型建材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銮,湖南鸿锐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湖南鸿锐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县茶塘新型建材厂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长沙县茶塘新型建材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沙县茶塘新型建材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县茶塘新型建材厂撤回对冯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长沙县茶塘新型建材厂负担。审判员  王双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郡玉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