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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道敏与陶维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道敏,陶维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57号申请执行人:吴道敏,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民主街。被执行人:陶维周,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龙湖村龙南区。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陶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1民2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陶某某应支付贷款1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9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2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2017)粤0781执39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陶某某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JJ04**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码为浙K78L**奥迪牌轿车二辆,但因该二车辆去向不明,暂时无法处置。(2017)粤0781执39号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陶某某银行存款34811.46元,因陶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案件,扣除相关费用后,偿还本案欠款1192.5元。经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钦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