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3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苏滨滨与庞洪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滨滨,庞洪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782号原告:苏滨滨,女,1986年1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康(原告之夫),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庞洪兴,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密州东路63号。原告苏滨滨与被告庞洪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滨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苏滨滨负担。审 判 长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尹京娥人民陪审员  王国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