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振大、孙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大,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林振大,男,1957年1月7日,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被执行人:孙波,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振大与被执行人孙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