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3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永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永刚,刘铁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3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茂林,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刘铁乱,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冀0984执3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铁乱银行存款,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铁乱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