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3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慧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3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慧,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董帅。本院在执行王慧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以(2016)黑0523执29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宝清县金色大道地下商业街的10套房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慧,连同另案均以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黄金峰((2016)黑0523执337号执行案)、洪德志((2016)黑0523执329号执行案)、赵英博((2016)黑0523执310号执行案)、洪流((2016)黑0523执297号执行案),申请拍卖其中的9005****号房屋。后我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作价,评估价格为474045元;后针对该房屋进行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341312元。申请执行人为此垫付了评估费及拍卖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新增两位同为另案以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罗朋((2016)黑0523执346号执行案)、潘桂兰((2016)黑0523执322号执行案)共同以该价格接受该房屋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宝清县金色大道地下商业街的房屋(房照号:9005****)作价34131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慧(13.31%)、黄金峰(16.76%)、洪德志(9.84%)、赵英博(22.1%)、洪流(23.47%)、罗朋(4.37%)、潘桂兰(10.15%)抵偿债务。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慧、黄金峰、洪德志、赵英博、洪流、罗朋、潘桂兰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王慧、黄金峰、洪德志、赵英博、洪流、罗朋、潘桂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登记(过户)完成后,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