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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甲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瑞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甲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兰州瑞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甲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兰林路**号。法定代表人:阿仁增,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瑞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玉,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甘肃甲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瑞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甲博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诉争房屋位于武威市天祝县“华锐壹号”小区,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瑞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对此进一步明确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上诉人甲博公司与被上诉人瑞源公司之间由于商品房销售而引发的合同纠纷,并非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物权纠纷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属管辖,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兰州市辖区,且诉讼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符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范围。综上,被上诉人瑞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甲博公司提出本案应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代理审判员 傅   赟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智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