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沭阳绿叶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春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绿叶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春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647号原告:沭阳绿叶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豪园小区28号楼配套用房01夹层。法定代表人:张西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翠,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辉,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原告沭阳绿叶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春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绿叶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沭阳绿叶方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