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俊鹏、王月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俊鹏,王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陶俊鹏,男,199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月娥,女,199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陶俊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18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月娥在(2017)浙0122执149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月娥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