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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5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来安县长江煤化有限公司与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8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长江煤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5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来安县长江煤化有限公司货款7464628.96元及利息(其中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1978477.44元,另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孙传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