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1948年4月13日生,住所地阜新市。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948年10月8日生,住所地阜新市。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阜新市。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83年10月6日生,住所地秦皇岛市。本院在执行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与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8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