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谈育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育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刑初字第9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育涛,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乾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5)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育涛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谈育涛脱逃,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并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玲珍、孙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育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谈育涛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城东小区270号四楼被害人王亚的租房内玩,后趁王某离开租房后,窃走王某租房内的联想S41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040元。案发后,赃款120元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谈育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谈育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人口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育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谈育涛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款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谈育涛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谈育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谈育涛退赔被害人剩余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兰 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