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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贝与张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贝,张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601号原告:薛贝,女,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张滨,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原告薛贝与被告张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贝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贝承担。审判长 康 健审判员 付四虎审判员 范同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