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贝与张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贝,张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601号原告:薛贝,女,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张滨,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原告薛贝与被告张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贝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贝承担。审判长 康 健审判员 付四虎审判员 范同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