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徐仁海、张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仁海,张华东,黄政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仁海,男,1961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防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东,男,1966年6月20日生,瑶族,现住防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政华,男,1982年12月10日生,壮族,现住防城区。上诉人徐仁海、张华东因与被上诉人黄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仁海、张华东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仁海、张华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案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