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赵华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赵华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2175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琦,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赵琦,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赵华楠。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赵华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蒲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