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绍国与朱坤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国,朱坤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定书(2016)吉0282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刘绍国,男,汉族,1965年1月27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朱坤苹,男,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绍国与被执行人朱坤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给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杨迎跃审判员 崔进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