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2民初817号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二街金泽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99576050F。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卫,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江,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亮,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物业公司)与被告高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泽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江、被告高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泽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3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2147元,卫生处理费108元,计225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秦皇岛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为碣海名城项目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依据县物价局批复,该小区物业服务标准为多层0.55元/建筑平方米.月,高层为0.85元/平方米.月,长期空置房按该规定标准的90%收取。被告是该小区7-3-102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2平方米,应交纳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物业服务费及卫生处理费2255元,期间原告曾多次催缴,但被告拒绝交纳,故诉至法院。被告高亮辩称,一、本人从未与金泽物业签订过任何物业服务合同。二、自金泽物业入驻小区以后,根本没有尽到物业应尽的义务,垃圾遍地,长年无人打扫,脏、乱、差在昌黎县是出了名的(有照片为证)。三、乱收费,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将小区公共绿地改成停车位,每个停车位每年收取人民币1600元,如果不交就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雇佣社会闲散人员把守大门,致使双方多次发生冲突,有110出境记录为证。四、小区设施损坏严重,本人多次反应问题,7-3-102楼宇门被撬,致使本人丢失电动自行车一辆,物业不管不问,至今无人修理,有照片为证。五、账目混乱,2013年4月10日收取责任保证金1000元,垃圾清运费550元,防盗窗押金200元,自来水打压100元,防水押金50元,至今未给,院落照明灯损坏严重,长年不亮,造成本人于2016年11月9日晚驾车回家,不慎撞上物业公司违规安装的停车位铁架上,造成车辆损坏,有实物为证,却收取每户200元照明费,共计十万余元(有发票为证)。六、针对以上陈述,本人已发反驳原告金泽物业所提出的主张,希望法庭能合情、合理、合法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原告金泽物业公司与该小区开发商秦皇岛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多层住宅物业费为0.68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物业费为0.98元/月/平方米;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4年,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6年12月27日;物业服务的内容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管理;公共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社区秩序维护等等。2012年12月19日,昌黎县物价局下达昌价字(2012)27号《关于碣海名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确定该小区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多层0.55元/建筑平方米.月,高层0.85元/建筑平方米.月;金泽物业应严格按照《秦皇岛市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管理办法》三星级服务等级标准执行。被告高亮系碣海名城小区7-3-102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0.59平方米。被告高亮每年应交物业费为796元(120.59平方米×0.55元/平方米/月×12个月)。2013年4月10日,原告收取被告高亮责任保证金(即装修保证金)1000元,防盗窗押金200元,二次防水押金50元,装修管理费及垃圾清理费500元及建档费50元,楼道、院落电费200元,暖气、自来水打压10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36元,按122平方米收取高亮2013年物业费805元。被告高亮未缴纳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3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及卫生处理费。另查明,原告现已撤出碣海名城小区,在原告管理该小区物业期间确实存在垃圾未清理,绿化草坪内深井无防护措施、小区道路旁装订轮胎、收费账目不公开等情形。以上事实,有昌黎县物价局批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照片、碣海名城小区业主致县领导的信、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金泽物业公司与被告所在的碣海名城小区开发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该合同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具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依据合同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后,有权要求作为业主的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但原告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者,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因该小区确实存在被告所反映的问题,故本院酌情扣减30%的物业服务费,即被告应交纳物业费为1486元(120.59平方米×0.55元/平方米/月×32月×70%)。另,原告收取被告的防盗窗押金、二次防水押金共计250元,原告同意退还被告,故应予扣除;原告认可应退还收取被告的责保费1000元,但认为被告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结构不予退还的主张,于法无据,该费用1000元应予退还被告;多收取的物业费9元(805元-796元)亦应退还被告。综上,被告应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27元(1486—1000-250-9)。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卫生处理费108元,因该费用系城管局委托其代为收取的,所以对此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5月至2016年12月32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27元。二、驳回原告秦皇岛金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高亮给付卫生处理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学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