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鄢冬云生产、销售假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鄢冬云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49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鄢冬云,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天门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8月8日被羁押,8月9日被取保候审,9月20日被刑事拘留,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被逮捕,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鄢冬云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闽058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鄢冬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4月起,被告人鄢冬云在石狮市灵秀镇石泉路176号销售“持久战神”等药品。同年8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鄢冬云,并查获药品“持久战神”3盒、“性爱专家胶囊”2盒、“蚁粒神第5代”2盒、“双效硬得快”2盒、“德国黑金刚”2盒。被告人鄢冬云于取保候审期间在上述地点再次销售“美国玛卡”等药品。2016年9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鄢冬云,并查获药品“美国玛卡”1盒、“中药伟哥”37粒。经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鄢冬云销售的上述药品均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应按假药论处。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鄢冬云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肖某、王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工作说明以及被告人鄢冬云的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鄢冬云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鄢冬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鄢冬云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销售假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鄢冬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鄢冬云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以及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假药,予以没收。上诉人鄢冬云诉称,其身体不好,且患高血压病,请求对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鄢冬云自2016年4月起,在石狮市灵秀镇石泉路176号销售“持久战神”等药品,并于同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到药品“持久战神”3盒、“性爱专家胶囊”、“蚁粒神第5代”、“双效硬得快”、“德国黑金刚”各2盒;同年9月20日,被告人鄢冬云于取保候审期间在上述地点再次销售“美国玛卡”等药品,当场查获药品“美国玛卡”1盒、“中药伟哥”37粒。经鉴定上述药品应以假药论处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可作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鄢冬云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原判鉴于上诉人鄢冬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鄢冬云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继续销售假药,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鄢冬云以其患病为由诉请适用缓刑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萍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