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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亮镇与方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镇,方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81民初388号原告:陈亮镇,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方红梅,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陈亮镇诉被告方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亮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红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亮镇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2015年6月份,被告以盘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看在朋友需要急用,就借了66000元给被告,被告收到钱当时就打了张借条给原告,约定借期半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及相关约定。被告方红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进行答辩和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9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朋友余建明于2016年5月代为归还30000元,余款6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经庭审调查,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适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负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本案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66000元一直不予归还,确已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6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方红梅归还原告陈亮镇借款66000元,限被告方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博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