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财保4号申请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凯吉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147639300Q。法定代表人:陈士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希夷大道东侧、桐花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86122792R。法定代表人:苏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亳州万达广场支行34×××63账户存款9055988.15元、34001886208052503497账户存款23500000元和在交通银行亳州分行573240000708110001427账户存款5574011.85元,合计冻结3813万元的银行存款,并由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亳州市中瑞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亳州万达广场支行34×××63账户存款9055988.15元、34001886208052503497账户存款23500000元和在交通银行亳州分行573240000708110001427账户存款5574011.85元,合计冻结3813万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怀 峰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刘长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闻 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