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丽华与被执行人刘宝龙、郑培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丽华,郑培珍,刘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夏丽华。被执行人:郑培珍。被执行人:刘宝龙。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培珍、刘宝龙银行存款17017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丽审 判 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