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永、江成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江成宽,曾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江成宽,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曾兰,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与被执行人江成宽、曾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海云审 判 员  胡海生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林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