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淦作利、隗定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淦作利,隗定海,肖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保18号申请人:淦作利,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永修县。被申请人:隗定海,女,194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永修县。被申请人:肖长喜,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永修县。申请人淦作利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隗定海或肖长喜在各银行的存款100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淦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隗定海或肖长喜在各银行的存款1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