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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任淑华与李辉投资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淑华,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任淑华。被执行人:李辉。申请执行人任淑华与被执行人李辉投资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投资款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000.00元(扣除执行费1000.00元,余款55,0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任淑华,被执行人李辉工资帐户已被冻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