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427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友忠与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忠,黄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351号原告:张友忠,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林(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涛,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忠诉被告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友忠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张友忠负担。审判员  王培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秀梅 搜索“”